11月15日下午,为认真落实张军院长在上海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上海高院执行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交叉执行”等重点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断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和执法统一,上海一中院举行“2024年一中院辖区执行工作片会”。会议围绕执行规范化建设,分享“交叉执行”“终本出清”专项活动经验成果,研讨“法答网”中涉执行问题,部署辖区执行工作。
上海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军,上海高院执行局副局长蒋宏,上海一分检五部副主任陈佳琦,上海一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参加会议。
上海一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张华松就检察建议、信访督查、上级巡查反映出的执行规范问题进行要点提示,要求辖区法院严格规范执行行为,推进执行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各家法院分享“交叉执行”“终本出清”专项活动经验,展示通过协同执行、内部交叉、执破融合等方式,创新执行措施,转变执行思路,解决查人找物难、双方矛盾深等阻碍,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的实践成果。
上海某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
——中级法院提级执行,争取辖区党委支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实质性化解纠纷,成功执行完毕
2021年11月,申请执行人上海某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事业单位)向法院提出还款计划(即2021年底偿还400万元,2022年至2025年底每年偿还900万元),上海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管公司)承诺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计划,其同意代为偿还。卫生服务中心于2021年底按期偿还400万元后,该案于2022年8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结案后,卫生服务中心未按期履行后续还款计划。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2024年6月决定提级执行该案。立案后,执行法官赴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某区某镇),向该镇党委书记、镇长和政法书记等告知本案提级执行的决定并汇报了该案的情况,希望获得党委和政府的支持。该镇相关领导表示,被执行人确实存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但一定会设法克服困难,全力支持本案执行,希望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案提级执行后,上海一中院冻结了卫生服务中心开户于农业银行的两个账户。因其中一个账户专项用于采购急需药品和医疗器材,卫生服务中心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法院经审查,解除了对该账户的冻结。同时,上海一中院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资管公司财产,并成功冻结该公司银行存款1,929万余元,按照还款计划约定扣划1,800万元并解除执行措施后,2024年9月25日执行完毕结案。
“交叉执行”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制度创新,是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上海一中院提级执行一起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打破地域限制,通过争取辖区党委支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注重实质性化解纠纷,成功执行完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破解执行难题的生动实践。
上海一中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积极争取辖区党委支持,强化府院联动配合。府院联动是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和法院依法执行共赢的关键,基于案件被执行人事业单位身份的特殊性半岛全站平台,法院与当地党委、政府及时沟通,告知本案执行情况,了解长期未能按约履行的客观情况,制定合理的执行方案,积极争取辖区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为该案的顺利执结奠定了基础。
2.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避免过度执行对社会医疗的影响。鉴于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提供者的特殊身份,在其提交相关解封申请及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充分考虑受冻银行账户内资金系用于采购各医药公司药品款、医工贸材料款、医疗设备采购款等医疗民生用途的财政资金,上海一中院及时解封该银行账户,避免对辖区医疗民生保障产生影响。同时成功足额冻结资管公司执行款,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因双方电瓶车相撞,申请执行人马某华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4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某丽支付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31,547.87元。在首次执行程序中,原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使用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开展网络集中查询,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每半年查询一次,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因案件属于涉民生长期未实结案件,浦东法院执行局研判后决定开展内部“交叉执行”,将案件指定恢复执行团队办理。恢复执行团队发现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且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均没有固定流水,研判认为该案突破点:一是要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查明其收入情况;二是要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尽量促成和解。团队执行人员兵分两路,一路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某宠物店)实地查找,另一路至申请执行人的户籍地虹口区某小区实地查找。经实地调查,居委会反映:被执行人已搬离户籍地,其父亲系残疾人,之前靠低保生活,今年刚退休,家庭生活较为困难,目前可能在外租房;而某宠物店反映,被执行人确实长期在店里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每月收入三四千元,都是领取现金。因当天被执行人休息,执行人员要来了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并送达传票,责令被执行人于7月18日到庭履行或协商和解。执行人员也将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一并到庭。7月18日,在执行谈话中,执行人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当庭对之前的错误行为表示悔过,并向申请执行人道歉,争取其谅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首期支付3万元,余款每月支付1000元直至还清。双方互加微信,以后通过微信联系,按时履行。
对涉民生等长期未实结、执行难的案件,通过内部“交叉执行”方式,变更执行人员或团队,有针对性地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法,有利于推动矛盾实质化解。该案执行金额虽然不大,但是属于涉民生案件,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申请执行人因本起电瓶车交通事故造成伤残,不仅身体伤残,而且因为被执行人既未看望或表达歉意,也未履行生效判决,精神上也遭受打击,把希望都寄托在法院执行工作上。原执行团队把工作重点放在了系统查控上,忽视了传统调查和实地调查的作用。新办案团队以“如我在执”的理念,认真研判案情,制定有针对性的执行方案,查人找物,并且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最终当庭向申请执行人道歉,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实现了矛盾的实质性化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9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间,赵某某陆续向李某某出借款项共计754万元。经赵某某多次催告,李某某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后赵某某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法院),请求判如所请。2020年9月4日,徐汇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赵某某借款7,540,000元及利息。
执行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9件“老翡翠明料”,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裁定评估拍卖上述财产。经委托评估,上述财产价值为18,466元。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评估价值失真,估价严重偏低。承办人先后选择三家评估机构评估,并至上海文物保护中心等机构征询,未发现评估价值有错误。由于被执行人不断提出异议,至2023年底,财产仍无法进入拍卖程序。
2024年4月,本案内部“交叉执行”。新承办人根据本案情况,引导申请执行人查找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疑似有新设立的工商银行账户的线索。法院至银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该银行账户,且该账户于2021年2月至7月期间曾有多笔大额收款,合计逾700万元,但李某某并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形。新承办人第一时间依法传唤李某某到院谈话,被执行人不能合理解释资金流向,法院当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告知其后续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拘留期间,法院与上海市拘留所紧密合作,由拘留所安排专人对被拘留人进行心理疏导及释法明理,最终被执行人在司法拘留期间主动履行了全部欠款1,100余万元,并具结悔过。
徐汇法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转变思路。“交叉执行”后,新承办人转变办案思路,基于原财产价值低、变现难等客观情况,初步判断通过原执行方案无法实现案件实质性化解,决定不再拘泥于原执行方案,而是着眼新的线索,寻找新的突破点。
2.主动作为。在初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断就财产评估提出异议,法院被动应对。“交叉执行”后,基于新的银行账号信息,法院主动作为,详细调查账号的历史流水记录,发现有转移财产嫌疑的,立即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将法院执行从最初的被动局面转变为主动局面,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认识到了错误,最终执行完毕结案。
因拖欠租金,上海某投资公司诉至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余某、上海某餐饮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物业费等总计665,912.44元。经审理,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方诉请。判决生效后,因余某、上海某餐饮公司未能主动履行,上海某投资公司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7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将该案件指定交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执行。执行立案后,承办人前往被执行人上海某投资公司的住所地及余某的户籍地进行必要调查。经查,余某户籍地目前由其父亲居住。承办人将传票送达至其父亲,要求其代为通知余某来院申报财产,但余某收到法院的通知后置若罔闻,未主动来院。鉴于余某存在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长宁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措施。
为找到被执行人并对其实际拘押措施。2024年9月底,长宁法院根据与公安机关的执行联动机制,由公安机关对余某采取布控措施。10月25日,公安机关成功寻得余某的下落,并将其控制后移交至长宁法院。余某当天依法被关押至长宁区拘留所司法拘留。案件取得实质性进展。
找人难始终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最大的难点和堵点之一。单靠法院自身的力量,往往只能通过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户籍地等静态地址进行调查。实践中“人户分离”为常态,前往这些地址往往难以寻得被执行人的下落。为此,长宁法院主动跨前一步,与区公安分局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利用大数据分析被执行人具体下落。针对“交叉执行”等重点案件委托公安部门对被执行人进行布控,借助外力对拘留对象实际拘押,切实打通“找人难”的工作堵点,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宗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
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与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宗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确定某房地产公司、某投资公司向某置业公司返还人民币3,019.68万元,投资公司唯一股东宗某承担连带责任,后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闵行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扣划保险现金价值、查封车辆、轮候查封房产,共执行到525,600.60元。因余款暂无法执行到位,案件于2022年12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因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宗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的在先案件撤诉,闵行法院取得了处置权。本案标的较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较多、处置流程繁杂,案件内部交叉至闵行法院另一承办人办理。
“交叉执行”过程中,承办人两次前往北京查看涉案房产情况、张贴迁出公告。据向当地物业公司了解,被执行人前夫居住在房屋内,被执行人并不居住在内。起初居住人并不配合法院工作主动迁出,承办人多次对其释法明理。腾退当天闵行法院协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共同进行案涉房屋的强制腾退,直到凌晨两点完成全部腾退工作。后续房产顺利进入评估、拍卖流程,最终案外人张某以22,541,000元竞得,拍得款扣除必要费用后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将通过拍卖被执行人宗某名下车辆等财产清偿,正在处置过程中。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7月3日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中指出“在能达到同样执行效果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优先运用内部交叉等成本更小的交叉执行方式”。本案为“交叉执行”与法院内部繁简分流模式结合运用的内部“交叉执行”典型案例,在案情复杂、财产繁多的案件终本后又重获财产处置条件的情况下,将案件由主办简案的承办人“交叉执行”至专办难案的承办人处,新承办人迅速开展房产处置等工作。闵行法院协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房产强制腾退工作,腾退完成后成功完成房产评估、拍卖流程,及时兑现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利益。
闵行法院执行局有简案快执组、难案精执组与恢复组等团队,在案件推进受阻的情况下,灵活利用内部交叉制度,由快执组流转至精执组或恢复组。通过灵活运用上述繁简分流办案模式与内部“交叉执行”相结合的优势,既达到用小成本的方式大力提升法院执行质效的效果,又能使得重获财产处置条件的终本案件得到实质推进。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张某岁、张某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张某方、张某岁尚欠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1,222,475.70元及利息等;若被告张某方、张某岁未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有权与被告张某方协议,以被告张某方名下上海市松江区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上述义务,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数额超过债权部分归被告张某方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方、张某岁继续清偿。因张某岁、张某方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21年12月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抵押房屋中实际居住人员情况复杂,暂时无法处置,2022年2月18日,终结本次程序结案。2023年6月19日,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葛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葛某。2023年8月18日,法院裁定葛某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23年12月7日,上海高院作出执行裁定: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法院)执行。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以及唯一住房处置中安置费的处理问题。执行过程中,金山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等财产都已被他案冻结,其名下位于松江区的房屋已被20余件案件查封及轮候查封,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推进案件执行,金山法院一方面向首封法院发函协商处置权,另一方面赴被执行人居住地开展外围情况排摸。前后赴松江区某镇派出所、房屋所在地居委会了解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并约谈被执行人。该房屋目前由被执行人夫妻、被执行人母亲、弟弟、被执行人大儿子一家三口、小儿子等日常居住。为进一步查明房屋内居住人员的房产情况,又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与被执行人同住的其大儿子一家三口及小儿子名下房产进行查询,查明以上人员在本市均无其他房产。在从首封法院取得处置权后,金山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拍卖裁定,并现场张贴公告。在此期间,又多次约谈被执行人,向其阐法释理,通过多次做工作,在法院法理、情理相结合的执行方案下,被执行人表示配合法院拍卖,并就安置问题初步达成了方案。
2024年1月30日,通过案件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执行标的财产处置参考价为1,700万元。同年4月7日,执行标的在淘宝网上以1,432万元的价格一拍成交,包括本案在内的3件执行案件共6名债权人得到全额受偿,14件案件取得实质性进展,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案件圆满执结。
本案经上海高院指定,交由金山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多起案件共涉及二十余位债权人,被执行人及其弟弟身患残疾,案件矛盾交织。面对执行难题,金山法院以“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的执着,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工作部署,坚持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同向而行,妥善处理案件财产处置分配问题与安置问题,一揽子化解包括本案在内3起纠纷,14件案件取得实质性进展,为“终本出清”和“交叉执行”提供可行样本,为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及安置问题提供工作借鉴。
金山法院主要做法是:一是通过居委、派出所等的外围调查,基本确认被执行人大家庭共8人确长期居住于涉案房屋,另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查询,被执行人同住的大儿子一家三口、小儿子名下无登记的房产,从事实层面确定拍卖标的内多人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关系;二是根据被执行人的陈述,其为家族长女需要赡养父母和残疾的弟弟,其大儿子虽已结婚但婚后未分家独立居住,其小儿子也未分家居住,当年购买联体别墅的目的也是为了大家庭共同生活,相互照顾。综合以上因素,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及对中华传统文化的尊重,对被执行人的“扶养家属”采用了广义的理念,包含了所有同住人,合理确定安置人数,预留适当的租金作为安置费用,最终达成安置方案,各方共赢。
张某甲、张某乙与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案
——运用“三所一庭”联动机制,善意文明执行,化解矛盾、修复亲情,实现终本案件顺利出清
2023年2月,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与被执行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由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对某房屋均享有继承权,可在先变卖上述房屋(若变卖不成,可申请法院拍卖)半岛全站平台,对于变卖或拍卖后所得价款,由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各取得五分之一,由张某甲、张某乙合计取得五分之一,由陈某某、张某己合计取得五分之一。协议达成后,因家庭矛盾未果,后张某甲、张某乙申请执行。执行中调查发现,当事人因家庭矛盾已长达十余年不和睦,本案涉及的处置房屋因其中一名被执行人长期居住在内,该被执行人目前年老并且体弱多病,长期就医,另因家庭纠纷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工作抵触情绪较大,上述多重因素致使涉案房屋无法强制腾退进行拍卖,执行工作陷入僵局,无奈终本。申请执行人后多次来信来访要求及时处置涉案房屋。今年开展“终本出清”工作以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法院)高度重视,将该案纳入“终本出清”案件清单重点推进,最终通过“三所一庭”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成功化解各方多年恩怨,修复亲情,房屋顺利自行变卖,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案件顺利出清。
“终本出清”工作是法院司法过程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终本出清”半岛全站平台,针对历史积案进行深入梳理,唤醒沉睡的“终本”案件,寻找突破口,创新执行工作方式,实质性化解执行难题。奉贤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法治思想,围绕最高人民法院、上海高院有关“终本出清”“交叉执行”等重点工作要求,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将“终本出清”作为重点工作狠抓落实,积极探索“多元解纷”路径,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加强与基层治理单位执行联动,融合“情理法”,从源头化解矛盾,一揽子化解十多年的家庭矛盾,亲情得以修复,案件顺利执结,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情”与“温度”,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奉贤法院主要做法有:1.执行局启动审执联动机制,积极联合奉城法庭、四团司法所共同召开“三所一庭”进行研判,对上述纠纷进行调解。在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长达十余年家庭矛盾的根源后,就本案进行了释法说理,厘清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本案背后家庭矛盾的特殊性,承办人不再仅限于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明确,而是在了解家庭背后的矛盾根源后,找出破局的关键,聚焦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家庭矛盾进行化解。
3.采取先情理再法理的方式,缓和现场剑拔弩张的氛围,对双方开展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经过多方发力,综合施策,最终在协调长达三小时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涉案房屋最后变卖成功,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18年11月起,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服饰公司)因涉及买卖合同纠纷被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之后,涉及某服饰公司的大批执行案件涌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法院),及至2022年7月份,涉某服饰公司执行案件松江法院共立案执行147件,执行总标的8,181,534.59元,其中涉及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共计135件,执行标的3,824,971.5元。因某服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批案件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自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高院部署开展“终本出清”专项行动以来,松江法院积极排摸符合“终本出清”的案件,以“终本”案件清单为基础,结合企业现状、发展趋势、市场潜力、清偿能力等各方面因素,梳理符合通过“执转破”程序实现对“僵尸企业”的“挽救”和“出清”,以此实现“终本出清”目标。经排摸发现,某服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因其涉及135名工人工资,涉及民生权益,松江法院于2024年7月28日决定将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通过“执转破”程序移送破产审查。
2024年7月2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年8月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破产。至此,松江法院涉及某服饰公司执行案件147件均已实现“终本出清”。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高院关于“终本出清”的工作要求,松江法院秉持善意文明、严格规范执行的理念,积极探索尝试,稳步推进“终本出清”工作。“执破融合”是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融合,是依法解决“执行失能”案件的有效途径,让“执行不能”市场主体退出程序,同时也加速股东出资义务到期,保障职工债权优先顺位清偿,确保其他相关债权人按比例获得公平清偿,实现共赢的重要方式。
被执行人某服饰公司从2018年至今涉及终本案件147件,最后一个执行案件于2022年9月27日终本,至2024年,近两年时间仍未能查找到该企业名下有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且也不具有再生希望。此外,在涉某服饰公司系列执行案件中,涉工人工资案件135件,占比91.83%,但涉工人工资案件执行标的382万元,占比46.69%,而且,按照查封冻结顺序,大部分涉工人工资案件在其他纠纷案件之后,仅通过执行程序,难以保障大部分债权人权益。松江法院在“执破融合”理念指导下,推动涉某服饰公司系列执行案件“执转破”程序,同时发挥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优势,兼顾公平与效率,助推涉某服饰公司系列执行案件实现“终本出清”。
针对“法答网”中涉执行疑难问题,与会人员进行了充分研讨,形成了倾向性观点。
答:追缴违法所得原则上只能以犯罪所得、孳息及其转化物为执行对象,不能执行被执行人合法财产,但在违法所得对应的财产已经灭失、下落不明、为他人善意取得等客观无法追缴的情形下,倾向于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等值合法财产。
违法所得表现为赃款时,往往数额明确,但已被犯罪分子转移或挥霍,无法全部追缴到位,此时应分情况处置:如赃款无合法原因或合理对价而流向其他主体,应“一追到底”,如“一追到底”仍无法从其他主体处全部追缴到位,应当以未追缴到位的赃款数额为限,将被执行人等值合法财产作为执行对象;如果赃款通过正常市场交易转化为其他财产形式,对第三人善意受让的不能再行追缴。对于追缴不足部分,应执行等值的被执行人合法财产。
违法所得直接表现为赃物或其他财产形式时,进行价值追缴应当确定追缴的具体金额,如金额难以确定,或争议较大,则应暂缓执行,由审判部门确定继续追缴的具体金额后,再交由执行部门依法进行价值追缴。执行部门在价值追缴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共有人合法财产份额,并保证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八条及第十五条规定,民事调解协议中约定了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债务人按照约定承担了该民事责任后,债权人不能再要求债务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民事调解书中直接约定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则应依约定,不再适用法定迟延履行责任。
民事调解书中约定逾期履行需承担迟延履行责任,但未明确责任具体内容的情形下,应当认为调解书中未明确民事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民事调解书中仅约定债务人应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债权人有权基于合同约定申请强制执行,而没有对民事责任、迟延履行责任的相关表述。在这种情况下,若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当事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同时申请债务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问题三:民事诉讼中,原告已经申请保全被告银行账户内的货币类财产,判决生效后,原告未及时申请执行,被保全人(被告)能否主动向法院申请执行,实现主动划扣?如原告申请执行,执行费、迟延履行加倍利息等如何计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主体应当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被保全人(被告)一般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并无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审判部门可以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并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划付给债权人。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前,债务人要求通过人民法院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负责办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权利人怠于申请执行的情况下,被保全人(被告)虽然无法申请执行,但可以向审判部门提出履行义务的申请,由审判部门裁定划付被保全的款项。
关于执行费,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内,若被保全人(被告)以明示的方式向审判部门或权利人表示愿意以被保全的货币类财产履行义务,仅因货币类财产被保全而未能主动履行的,如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可视被保全货币类财产的具体数额,予以减免执行费。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的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带有对被执行人进行惩罚的公法性质。因被保全人(被告)货币类财产已被保全,若其以明示方式主张以被保全的货币类财产履行义务,亦可视被保全货币类财产的具体数额,不予支持或部分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问题四:第三人在调解书或者调解笔录中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程序中能否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提供了大量珠宝、玉石等作为担保,可否直接执行该财产?
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在调解书或者调解笔录中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已构成债务加入,在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第三人与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17号亦认为,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加入不同于执行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应通过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列债务加入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而执行担保的第三人一般不得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仅可以裁定执行担保人财产。
对第三人提供的大量珠宝、玉石等担保财产,在构成执行担保的情形下,可直接执行该财产,但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第三人提供大量珠宝、玉石等难以确定价值的物品作为执行担保,应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法律规定和法律风险,征求其意见,不能仅因为第三人认为此类担保物具有价值就决定暂缓执行或暂缓执行的期限。
如第三人要求处置珠宝、玉石等所得款项小部分用于支付执行款,大部分返还第三人,有借助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出售商品的嫌疑,应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珠宝、玉石等财产的处置,应由法院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及价值评估,如真伪不明或价值过低,应引导第三人通过自行处置的方式处置担保物。
问题五:司法拍卖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不动产所产生的评估费、拍辅费和相应的税费应如何承担?
答:关于评估费、拍辅费的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作为被处置财产的案外共有人,在不承担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情形下,如责令其承担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有悖公平原则。因此,执行过程中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评估费、拍辅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更公允。
关于在过户中产生的税费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对于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由房产所有权人缴纳的税费需由相应主体承担。因此,过户中产生的税费,应由被执行人与案外共有人按相关规定共同承担更合理。
问题六:被执行人购买的第三人保留所有权的财产能否强制执行?如能执行,如何执行?
答:被执行人购买的第三人保留所有权的财产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主要理由如下:
保留所有权制度的设置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对于其出售物品的价款安全,其本质上属于担保。标的物上存在所有权保留登记,并不代表该标的物的权属未实质转移至买受人,仅表明保留所有权人对于该标的物存在非典型担保的优先受偿权。
保留所有权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动产最核心的权利外观即为占有和交付,即使是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特殊动产如车辆等,所有权转移的要件仍为交付,登记仅为对抗要件。因此,在出卖人将动产交付至买受人(被执行人)时,从权利外观上来看买受人(被执行人)已经取得所有权。
第三人保留所有权并且办理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向法院申报债权,并提供被执行人未支付剩余总价款的相应证据。若被执行人支付的剩余总价款未超过百分之七十五,则需询问其是否需要行使法定取回权;若其要求行使法定取回权,需将应返还被执行人的款项交至法院,法院依法将标的物返还保留所有权人;若第三人不行使取回权,或被执行人已支付价款超过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可以对该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但应当保障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可参照第三人主张担保物权的程序进行处理,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的剩余价款。
第三人保留所有权仅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而未做登记的,可以直接执行该财产,参照第三人主张普通金钱给付债权的程序进行处理。
问题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已过执行时效的债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
答:申请执行是权利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的司法程序,规定执行时效目的在于督促权利的及时行使和实现。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虽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但并不导致实体权利的消灭。在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债权人请求抵销种类、品质相同的债务,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且更能体现法律的实质正义,也有利于践行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执行实效,减少程序空转。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债务抵销的规定中,均未将债权未过执行时效作为行使抵销权的要件。因此,尽管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已过执行时效,但只要符合抵销权的法定要件,被执行人依然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
上海一分检五部副主任陈佳琦认为,本次片会对执行专项活动及疑难问题进行探讨,紧扣实践,促进交流,为下阶段工作推进奠定了基础。同时,对执行规范化建设情况的分析和通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辖区法院的执行规范化水平。长期以来,上海一中院及辖区法院与上海一分检及辖区院形成了紧密配合、有效磋商的良好沟通机制。希望法检之间今后能从“线下交流”向“线上数据共享”发展,让协同更深入。
上海高院执行局副局长蒋宏表示,本次片会进一步增强了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之间的交流,对于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增强适法统一,具有实践意义。一是要进一步推动交叉执行取得实效。巩固交叉执行的实践成果,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促推交叉执行工作规范化、常态化。二是要进一步提升终本出清实效。对带财终本案件中的财产进行全面梳理,通过信访督办、交叉执行、处置权移送等方式,推动处置一批应当处置但因各种原因未处置的财产。三是要进一步加强案例库、法答网建设。发挥引领作用,积极报送重点工作相关典型案例。用好法答网这一“宝矿”“富矿”,提高发现、研究、解决疑难法律适用问题的能力。
上海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军充分肯定本次片会的实际效果,要求围绕张军院长来沪调研讲话精神,落实贾宇院长聚焦“四个表率”,奋力当好全国法院的排头兵、先行者要求,形成更多体现上海水平、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精品案例和执行品牌。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忠诚履职担当。坚持公正司法,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既展现执行力度,又不失执行温度,切实以高质量的执行工作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二是突出质效为本,狠抓执行规范化建设。着力补短板、挖潜力,努力提升执行质效。用足用好各类强制措施,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程度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聚焦重点工作,着力实质性化解矛盾。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拓展多元渠道,进一步推进交叉执行等重点执行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运行,朝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不断迈进。四是加强队伍建设,筑牢廉政思想防线。要时刻聚焦执行工作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全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向人民群众交出优异的执行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