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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审计法经典案例解析半岛全站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12-21 17:50:12    浏览量:

  半岛全站平台半岛全站平台审计组将A企业原主要负责人肖某涉嫌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案件线索移交给当地纪委做进一步处理。纪委完成调查取证后,证实了肖某存在的违纪违法事实,依照党纪政纪对其作出了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将其涉嫌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一事移送司法部门。最终包括肖某在内的4名管理人员被立案查处。

  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或者经营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致使国有资产财产权遭受损失。《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半岛全站,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加强和深化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建设仍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政治任务。国有企业只有强化民主管理,依法治企,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切实完善财务制度,严格企业财务管理,才能从根源上铲除“权钱交易和腐败问题”。

  A市审计局在对B县进行扶贫资金审计时发现,县扶贫办向S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采购了一批茶树苗,2016年7月县扶贫办通过县会计核算中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S公司支付茶树苗采购款30万元;S公司提供的茶树苗销售发票3张,发票号分别为:003040X1半岛全站、003040X2、003040X3,发票金额各为10万元共计30万元。经审计人员到B县国税局查询,以上3张发票号的发票领用人、发票金额与发票流转信息均与S公司出具给县扶贫办的发票不相符;经县国税局确认:S公司提供的3张发票为虚假发票,开票人系与S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D公司。

  A市审计局将S公司开具虚假发票事项移送A市国税局依法处理。A市国税局经调查后查实:S公司半岛全站、D公司为少缴税款,开具虚假发票向县扶贫办作为报销依据,已依法对S公司、D公司作出了补税及罚款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S公司及D公司违反了以上规定。

  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很多单位及个人因为受到利益的蛊惑,而做出开具虚假发票、报销虚假发票的情况,造成了严重后果。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是维护正常税收秩序的有效手段,对反腐倡廉、净化社会风气等有着积极的影响,对维护财税法纪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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