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一类常见案件──轻伤害案件。轻伤害案件是生活中多发的一类案件,近十年,全市法院共审结轻伤害案件1400余件,占刑事案件的7%。轻伤害案件经常发生在亲朋、邻里、同事之间,多因民间矛盾引发,案件虽小,但往往带有明显的对抗性,存在“争胜赌气”的成分,有的甚至是“几辈人的恩怨”,如果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造成“系列案”。个别案件处理不当甚至成为累案、积案、长期信访案件。
“轻伤害案件”是小案,但这些身边“小案”恰恰是群众感受社会主义法治水平的温度计,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小案”,破除“唯结果论”,真正践行“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让办案过程呈现丰富的正义维度,让“小案”体现正义的温度,才是实现“三个统一”的应有之意。
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结构上来看,成立故意伤害罪需要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
对于损伤结果可以通过鉴定量化,但是对于是否属于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伤害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的主观意图,只能通过外在表现结合行为时情形的紧迫性以及行为程度进行一般推定。
案例一:赵某故意伤害案(自诉案)。孙某是某小区业主,2018年9月的一个上午,到物业公司理论退房等问题,在门口冲向赶来的物业经理赵某并抓打。赵某边退边用手挡,后被孙某儿子踹倒在地,起身后与孙某儿子扭打在一起,期间推了一下打过来的孙某,孙某倒地。经鉴定,孙某构成轻伤二级。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们认为,赵某在面临多人围攻,被两次打倒的情况下,全程没有任何主动攻击、推搡的行为,在冲突中始终处于弱势,采取的格挡、推搡仅限于摆脱控制、脱离危害场所,属于被动防御。综合认为,赵某行为不具有伤害性,也就更加不存在伤害的故意。当然,因为本案为自诉案件,我们综合审查认为案件证据不足,最终不予受理。退一步讲,即使受理我们也认为赵某不存在犯罪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切不可形成“打输住院、打赢坐牢”、“谁受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片面观点,不以造成伤害结果就形成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的有罪推定,应排除行为人不具有伤害行为、不具有伤害意图、实施正当防卫或者因意外造成伤害的情形。
刑事案件的边际事实是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不属于案件的基本事实,但只有查清这些边际事实,才能真正了解双方冲突的原因,合理认定被害人过错,才能正确的定罪量刑。
案例二:李某故意伤害案。李家与刘家相邻而居。2021年春天的午后,李家在宅基地上翻盖新房,包括两名七八十岁老人在内的刘家人到李家地基处阻拦,双方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李某对80岁的被害人刘某顶撞、搂抱,致其3根肋骨骨折。经鉴定,刘某构成轻伤二级。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并处实刑。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上诉至中院。
后查明半岛全站平台,案例二的起因,是双方多年的宅基地纠纷。2019年春,被告人李某家拆除旧房翻盖新房,遭到被害人刘某家阻拦。经过诉讼,法院于2020年冬判决被害人刘某家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妨害被告人李某家在宅基地上建房。案发当日,被告人李某家继续建房时遭到阻拦,并引发故意伤害案。
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中,对被害人过错予以了界定。指出,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错误或不当的行为,且该行为违背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其他正当利益半岛全站平台,客观上激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案中,在被告人一方宅基地权利已经得到法院确认的情况下,被害人一方到被告人一方宅基地内反复阻拦正常施工,按照民间情理、公序良俗,即可以认为是被害人到被告人一方家中“挑事打架”,属于冲突的引发方,客观上激发犯罪行为的产生。且在被告人李某对80岁的被害人刘某顶撞、搂抱前,被害人刘某的侄子多次唆使、搀扶刘某躺在被告人李某的宅基地上,意图阻挠正常施工。
结合本案,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本案中被害人刘某存在过错。首先,本案过错行为的实施者是被害人;其次,被害人实施的阻拦行为,属拒不履行裁判文书,同时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再次,被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受到法律或道德上的谴责;最后,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具有关联性。
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人李某实施搂抱、顶撞行为致被害人刘某二级轻伤,但考虑到被害人刘某存在过错,被告人刘某为排除妨害施工对被害人的搂抱和撞击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御性质,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二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家依据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组织警车4辆、工作人员20余人,在李家施工现场拉起警戒线多天,新房才得以顺利施工。但,双方矛盾一直未得到有效化解。在二审将案件发回后,被告人李家可能出于争胜赌气的原因拒不赔偿,被害人刘家坚持索要15万元赔偿,并扬言到上级部门、机关。法院多次做双方调解工作,最终被告人自愿给予被害人7000元赔偿。鉴于被害人年事已高、靠侄子抚养,生活困难,法院通过司法救助等帮其获取了部分补助,被害人在得到救助后息诉罢访。案件最后有了一个较为圆满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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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工作到底要给社会怎样的价值引导?我们的法律是否支持我们做出正确的选择?我们是否敢于坚持正确的选择?
最近有部电影拍得非常好,那就是《第二十条》,剧中的部分台词引发了法律从业者思考与共鸣,同时也从侧面回答上述问题。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律是什么,是天理、国法、人情”、“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
俗话说“老百姓心中有杆秤”。人情和天理本身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都是判断犯罪构成的事实要件及量刑情节需要考虑的因素,都是刑法评价的对象。我们在办理案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时,应全面考量,特别要考虑常理、常识、常情等经验法则。循天理、遵法律、顺人情,办案人只有树立这样的价值观,才能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咱们作出的司法认定与老百姓心中朴素价值观相违背,老百姓不认可,与老百姓的期待相差甚远,这就不是“三个统一”,案子就没有办好,就会出现更多的问题,就会出现持续不断的信访,以及汹涌澎湃的舆情。
张军院长多次在会议上强调“如我在诉”的审判理念,什么是“如我在诉”?“就是法官要把自己摆进去,像自己在诉讼时,希望审理我这个案子法官一样,来怎么来处理好我这个案件。”这就要求人民法官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半岛全站平台,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坚持能动司法,把诉源治理融入案件审判的全环节各领域,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感受到公平正义、高效便捷、法治权威。真真正正的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原标题:《“三强三优”专项活动|案例分享会 刑事审判中的“法”与“情”——以轻伤害案件审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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