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实施细则》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工作,根据《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嘉兴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嘉人大常发〔2015〕6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必须坚持“本人自愿、对我友好、诚实守信、贡献突出”的原则。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市外其他人士,可以作为“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对象:
(二)促进海峡两岸交流和国家统一,促进港澳地区与内地交流,为“一国两制”方针的贯彻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市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献计献策,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培训管理人员,促进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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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本市直接投资,经营期限为5年以上半岛全站,被推荐人在嘉兴连续工作1年以上,企业已投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半岛全站,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达到B类以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八)热心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发展,一次捐赠资金、物资价值达100万元人民币或累计捐赠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一)推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条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嘉兴市荣誉市民推荐书》(附后)一式4份,提出推荐意见,并附有关材料。
推荐对象是外国人、华侨或港澳同胞的,向市外事侨务办申报;是台湾同胞的,向市台办申报;是市外其他人士的,向有关市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初审:市政府外事侨务、港澳、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市级主管部门收到“嘉兴市荣誉市民”推荐申报材料后,应当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经综合平衡后,提交“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五)授予称号: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意见,举行授予“嘉兴市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向被授予“嘉兴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嘉兴市荣誉市民证书》。
第五条 “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民宗外侨委、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 “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逢单年),于当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其中,推荐工作于当年4月底前完成,初审工作于当年5月底前完成。
证书上用中英文印有“×××先生(或女士):经嘉兴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半岛全站,授予您为嘉兴市荣誉市民”字样。
(一)在我市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或重大经贸活动时,适当安排嘉兴市荣誉市民参加。
(二)每年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嘉兴市荣誉市民对嘉兴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
嘉兴市荣誉市民享受礼遇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市外事侨务办负责协调落实,市台办和市相关主管部门归口做好嘉兴市荣誉市民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推荐部门提出撤销其“嘉兴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组织审查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1月10日起实施,原《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9〕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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